我是否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不算违约不用支付赔偿金了呢?

我是否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不算违约不用支付赔偿金了呢?,第1张

我于2005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想辞职,但由于无固定期限后面写到甲方法人终止,或乙方达到离退休年龄,死亡,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还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赔偿金。,合同还规定"本合同期为服务期"

但同时合同中有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请问我是否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不算违约不用支付赔偿金了呢?

位律师回复

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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