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限额赔偿问题原告方观点:1、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赔偿没?
旁听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方把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客运公司告上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限额赔偿问题
原告方观点:1、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赔偿没有进行限定,而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伤亡赔偿作了限额,道路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解释、限定合同法内容;2、各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每年制定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审理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这个数字是相对科学的、合理的,而道路运输条例中的限额赔偿数字是1993年制定的,经过13年而不改变,这个数字是落后的,就这两个数字,适用前者更合理、更科学、更尊重人的生命权;3、作为从事高风险行业、拥有上亿资产和上千职工的的旅客运输业公司,不能把风险转嫁到一个受害人家庭上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应该由受害人来承担此风险的。
被告方观点:1、合同法对旅客伤亡没有作具体规定,而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作了规定,应该直接适用该条例;2、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书明确公司没有责任,公司同样也有财产损失,让公司赔偿是不合理的;3、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而不是违约责任的赔偿
作为上位法的《合同法》效力应该高于《条例》,在《条例》与《合同法》相抵触时无效,毫无疑问应该适用《合同法》。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该依照法院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计算,因为那是实际损失。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