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予以反驳?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专业汽车客运服务投诉管理者,我站因班车抛锚而派车顶班,导致顶班车次晚点发班,且顶班的班车凑巧车旧、空调坏,引起一名旅客的不满。该旅客依据国家《合同法》第300条规定,向地方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我站赔偿因降低班车服务标准的票价差额一分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车费(汕头至深圳四个单程600元)、误工费(300元)、工商咨询费(60元)等。
我站则认为退还一分钱的票价差是合理的。但是,从处理顶班,到旅客不满时建议乘坐下一班次或退票,都无一不是执行国家行业法规、规范的要求,且符合《合同法》第299条的规定,但都得不到该旅客的认可,而且最终旅客也乘坐顶班班次到达目的地。所以,我站认为不应该对该旅客的车费、误工费、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做出赔偿,这种认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适用《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予以反驳?
谢谢!
如果依据充分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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