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资转让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现甲起诉该公司支付转让价款,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5、出资转让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现甲起诉该公司支付转让价款,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第1张

基本案情:1999年3月,甲以实物资产(房地产等物资)作价70万元、乙以无型资产(生产技术和工艺)作价2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出资转让协议,甲将其出资以44万元价款转让给乙方(协议书为股份转让协议),并将原甲方的实物资产移交给乙方,转让价款每年支付5.5万元,分8年付清。后乙方仅于签约后支付了第一年的5.5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6年4月,甲具状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38.5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请问:
1、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两人,甲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乙后,该公司成了一人公司,这与当时的法律规定是相悖的。而诉讼时的公司法已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了。甲乙双方1999年10月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该公司设立时仅有实物资本和无型资产,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违背?
3、甲仅以实物出资,而转让出资时却收回货币,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4、1999年10月转让协议生效后,甲向乙移交实物资产时有暇疵(至今尚有几间房被甲的亲友占住),这一事实对本案有何影响。
5、出资转让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现甲起诉该公司支付转让价款,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万望赐教!

位律师回复

转让协议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后,只有一人股东的,根据原公司法可以变更为私人独资企业,而是否变更并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转让款与股本金出资是两个法律关系;必须向股东乙主张权利,但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其在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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