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是应该后悔4月1日前没有立案呢,还是有什么办法可以弥补损失?
我家人于二月份发生车祸,致一级伤残。
现医疗终结,准备上诉,处理此事。
但被律师告知。
四月一日前立案就可以得到20万的对方车辆三者险,现在就只能得到5万,再加按责论险部分。
这样,如果是同等责任,就相当于少赔了7.5万。
我非常不解,为什么现在的法律,法规会制定的越来越不利于伤者???
为什么???
我是应该后悔4月1日前没有立案呢?还是有什么办法可以弥补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如果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结果是一样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