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年前就有此现象,且我们并不知地下有水管,所以很难想象到其中的原因?
本人于2003年05月1日买了一套房,经物业公司维修人员查实,现因厨房的地下水管接口处漏水,导致墙面范潮\发霉,此现象于一年前就有,只是因本人不懂,误认为是广东气候潮湿所致,未向物业反应,现本人向物业提出免费维修,可物业以超过维修期(2年)为由拒绝,说维修要本人承担所有费用.请问该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我觉得应该由物业承担的理由是:1、地下水管,本人在验收房屋时,是无法用眼看到的,如其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了?2、一年前就有此现象,且我们并不知地下有水管,所以很难想象到其中的原因?3、地下水管漏水,水量很小的话,是一时半会不会反应到墙面的,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水管已在保修期内就漏水了,而我只是在一年后反应出来而已。
位律师回复要首先确定原因,谁有责任?并得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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