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不得某些老板千方百计逃避工伤责任却振振有词,这其中是否有个误区?
资深律师:按<合同条例>规定,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补偿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但我在工伤后即遭非法强行解雇,经查询须待<劳动仲裁>后处理.而因工负伤解雇,老板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的.这不是笑话吗?整死人不偿命.在<工伤认定>中因受害人缺乏证据败诉事例也屡见不鲜.怪不得某些老板千方百计逃避工伤责任却振振有词,这其中是否有个误区?
位律师回复我认为:你的理解不完全正确,其实我觉得上面的规定没问题其实还是合理的,只是你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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