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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由于县城搬迁,我们单位在新城集资盖房.房价总计63000元(其中包括按当时政策规定单位为每户补贴的10000元),03年3月房子盖好后单位将分给我的房子钥匙给了我,但房屋产权征当时还没办下来(至今也还没办),2003年8月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就将房屋按63000转让给了别的单位的人.该人当年就搬进并进行了装修.房子现在已升值到了120000.但该房屋的产权还是我的,因为单位到时统一办房产证的名字还是我!房子卖掉之后我一直在外租房住,请问各位律师:
1.我与对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吗? 2. 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
3.我如果要回房子的话,对方的装修费损失怎么计算? 
4.我如果不要回房子,找对方要现在的市场价差额行吗?                                                 以上案件请问哪位律师能为我做风险代理人?谢谢! 

位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你不能要回。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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