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劳动合同无效吗,或者我应该要怎么样操作来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您好,我是杭州一外贸公司外销员,现准备辞职(合同期未到),已向老板口头以及书面说明决意辞职,并且已经递交辞职信。可是老板不同意辞职,还主观性的说我可能会带走客户,并且说我在未经公司同意就向其他公司发求职信有悖对公司的忠诚。而我是在口头通知他我要辞职以后才发的。(因为他检查我的私人邮件所以被发现了求职信。)现在老板的意见是一定要留下来,否则会在我的档案里加进对我不好的评价,让我以后很难找到工作,或者很难得到赏识。请问,我可以在辞职信上交一个月后自动辞职,视劳动合同无效吗?或者我应该要怎么样操作来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位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通知生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在三十天后即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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