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另签培训合同,请问这是否受二十八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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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1年4月23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在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中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1年4月23日起至2006年4月22日止’。但第二十八条中有以下规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包括关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用人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第三十三条同样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及损失费三至五万元人民币’。我于2006年3月31日上交辞职报告并离厂,但至今单位主管未在报告上签字,也未为我办完离厂手续,请问这是否能算单位至今未批准我的辞职,如果是,那我的劳动合同按期限规定以到期。另我在2001年9月左右被单位派出作技能培训3个月,培训费1500元,并未另签培训合同,请问这是否受二十八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位律师回复

你好:赔偿金额不合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没有你说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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