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店主家属向公安局伸请取保后审,公安局应不应批准,问题二:民事陪尝是不是按责热任化分?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拘。公安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跟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刑拘。
事时经过:当事人是浴池女店主,一男顾客洗浴后,声称手机和手机套一起丢失。兜中有钱还在。与是向店主索要手机。店主报警。警察到后把顾客劝走,事后顾客第三次向店主要手机,发生争吵动起手来。此时又来了三位顾客,帮着店主把这名顾客打成轻伤。延后离去。店主报警,警察到后把店主扣住,逼问另外三名男士姓名?店主不知,就此刑拘。
问题一:店主家属向公安局伸请取保后审,公安局应不应批准?
问题二:民事陪尝是不是按责热任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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