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吗?

我们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吗?,第1张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中有多种工资制度,我们是记时工(也就是小时工),可是公司每天规定我们工作在8小时以上,星期六日经常的不休息~而且也不按照加班计算~经员工和公司多次交涉,公司说已经在地方申请了以年为单位的计算工时方式(每月168.24小时/每年2018.88小时)到了年底超出部分才计算加班,而且是工资的150%.可是国家关于记时工的概念是每天工作不超过5小时~节假日还是有200%的工资~~每天的加班要150%的工资。 请问尊敬的律师他们这么做合理吗?他们申请的以年为单位的计算工时方式合法吗?我们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吗?

位律师回复

小时工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现如今,绝大多数企业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8小时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就指在8小时工作之内的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应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相应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同时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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