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给钱和写借条时我的岳父也在现场,他可以做证人吗?
在2000年元月,通过我的一个亲戚介绍,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承诺为我调动工作,拿去我2.5万块钱,也写了借条.后来我向他要钱,,他第一次2002年3月还我2000元,第二次2002年8月还5000元,这样还欠我1.8万元,就又重新写了1.8万元的欠条.在后来向他要钱时,他却一拖再拖,直到2004年8月我再次要钱时,发现借条丢失了,现在我还可以要回我的钱吗?我怎么样才可以要钱呢?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吗?还有我的那个亲戚(也是王某的亲戚)可以作为证人吗?当时给钱和写借条时我的岳父也在现场,他可以做证人吗?
位律师回复拿原来的那张借条向他索要余款,你提到的证人可以作为证人通知出庭作证。注意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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