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若我查到其房产证,我能起诉他欺诈,从而不履行付款的那条协议吗,我怎么办?
两年前,前夫与我协议离婚时,要我付他10000(写在协议第三条中).离婚两月后,我才想起应写下这笔钱的用途(即基于其离婚后其没有房子住,用于租房的补偿)。为此我拟了一份《声明》,前夫在这份声明中签了字。后来前夫起诉,要我付款,但是这时我听说他离婚前有一房,苦于其产权证没查到(因房管局搬家,档案乱)。法院判我败诉,说《声明》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执行。现在,若我查到其房产证,我能起诉他欺诈,从而不履行付款的那条协议吗?我怎么办?
位律师回复因为你在离婚时没有明确注明该款的支付目的,所以,你无论如何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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