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徐律师:张文德等人是否需要赔偿给死亡人家属死亡?
事故时间:2006年3月5日01:15分事故地点: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宣慰大道市酒厂前路段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6年3月5日1时许,云南省景洪市嘎栋乡曼弋播村村民标张驾驶云K0248号本田100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宣慰大道前往嘎栋方向,1时15分行至宣慰大道市酒厂前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张文德所驾驶云K12034号五菱小客车(载:余生、女,周湘元、男)正面相撞,造成标张死亡,张文德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经景洪市公安交通警察一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认定:标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是标张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文德驾驶机动车无违法行为,正常行驶。余生、周湘元系云K12034号车乘坐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张文德、余生、周湘元无过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请问徐律师:张文德等人是否需要赔偿给死亡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如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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