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学校要求他回来协商,不然公安局就立案侦察,请问他是否该从外地赶回来处理?
某私立学校的食堂会计利用食堂饭卡销售系统的便利挪用四万块钱,在事发后已经偿还。1个多月后,学校请该饭卡销售系统公司的人员检查后声称该会计还欠2万未归还。请问对该会计的行为如何定性?
请问该会计行为的严重程度,刑罚程度。已经偿还的四万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吗?后来学校声称的2万如果该会计没拿,现在学校要求他回来协商,不然公安局就立案侦察,请问他是否该从外地赶回来处理?学校是1个多月后才重新请系统开发公司查帐声称还有2万未归还,我们应该做何合理的应对措施。谢谢
数额已达立案标准,关键看挪用时间(用途为合法)有无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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