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可否以上单位节假日不按照正规程序执行为理由,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负赔偿金及违约金呢?

单位员工可否以上单位节假日不按照正规程序执行为理由,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负赔偿金及违约金呢?,第1张

1.我所在的单位在五一,十一,以及其它法定假日都只是放三天假,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假期执行,大家要求,但没有得到任何回答.公司领导说,这是私营企业的行规,是根据市场来决定的.并且给付的加班费只是在日工资的标准上另加10元钱,请问这样做是合法的吗?作为员工,我们应该办?
2.单位员工可否以上单位节假日不按照正规程序执行为理由,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负赔偿金及违约金呢?
谢谢指导!

位律师回复

你们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不给,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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