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本人经济赔偿吗,劳动部门应该进行仲裁吗,应出具什么手续,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能胜诉吗?
我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一名职工.我去年因冠心病在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在做之前单位向我说医保的大病统筹以交纳,我单位的医保是单位统一代扣代交.手术后到医保所报销,医保所说大病统筹没交拒绝报销,单位也不管此事.理由是大病统筹应个人交单位不负责,此次手术我个人花费七万元左右,大大超出本人经济能力,此次手术单位也在医保转院手续上盖章认同,单位有故意不告知真实情况的行为,单位是不是负有责任,应该给本人经济赔偿吗?劳动部门应该进行仲裁吗?应出具什么手续?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能胜诉吗?
要证明单位确实有上述行为,同时还要了解象你这种情况,是否享受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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