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以果山在借条上说明作为抵押的,他们的合伙人应该负连带责任,请问律师,这理由充分吗?

他是以果山在借条上说明作为抵押的,他们的合伙人应该负连带责任,请问律师,这理由充分吗?,第1张

李云杰律师您好:其实事情是这样的,2000年因其急需用钱,愿意用其自办的果山在借条上说明为借款作抵押,并将山地承包合同书原本交我保管(但未作抵押登记,现在合同书还是我保管),04年7月底我提出起诉,9月法院作出判决要其还款,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05年6月查封果山,10月合伙人和向法院提出他们于04年7月合伙经营,债务人只是五分之一的股份,所以我认为,借款在先,合伙经营在后,债务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他唯一的财产只是这果山,他是以果山在借条上说明作为抵押的,他们的合伙人应该负连带责任,请问律师,这理由充分吗?他们是否负连带责任

位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合同效力部分。你所说的抵押可能是属于抵押物林木的抵押,也可能是属于果林经营权的权利质押,具体看合同约定。前者林木的抵押合同属法定登记生效,经林木管理部门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后者林木经营权利的质押合同,质押物交付后才生效。在担保合同生效的情形下,你可申请对全部担保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倘若担保合同未生效,你不享有担保权利。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看合伙协议中是如何约定出资的。如果是属于借款人以其果园作为出资,其他合伙人另拿出其他财产投资的,可直接执行借款人在合伙中的财产--果园;如果是其他合伙人以购买借款人果园的份额作为投资,你则只能执行果园中属于借款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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