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放奖金的行为能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吗,如果定为私分罪能为故意犯罪吗?

我们发放奖金的行为能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吗,如果定为私分罪能为故意犯罪吗?,第1张

我们单位从03年2月至05年6月依据省卫生厅计财处的一个可以按57号文件执行医院财务制度的批复每月向70名职工发放人均350元左右的奖金。发放奖金后单位没有变相列支,而是按正常会计科目列明奖金,其间经过每年两次厉行的财务联查和审计,各部门没有提及发放奖金违纪等问题。后来检察院介入后省计财处出具批复的那位处长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给检察院出具了血站不适用执行的公函。请问我们发放奖金的行为能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吗?如果定为私分罪能为故意犯罪吗?副职(不分管财务)与正职(分管财务)、财务科长在责任排列上应该如何排列。谢谢!!!

位律师回复

发放奖金应该在合法的财会科目里入帐,而且你们是国家事业部门,每项开支都有严格的规定。具体情况必须律师在阅卷的情况下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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