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深圳劳动法>>请问一上条款有效吗?
"在劳动合同期界满前,如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外,还应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内已经积累的金额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发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界满前,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6000(人民币三万陆千元整),甲方同意乙方用履约保证基金帐户的金额支付相应的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是公司而乙方就是我本人,他们每个月扣发我1000元,就是哪个保证金,而我现在 只有3500 扣发1000后就只有2500了,按<<深圳劳动法>>请问一上条款有效吗?请快帮忙回答,万分感谢!
位律师回复可以向深圳的劳动监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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