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卖方传真相关要求时,注:为,"注:如不能按期到货,发货人包赔收货人一切损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请问在和厂方通电话后买件,在给卖方传真相关要求时,注:为,"注:如不能按期到货,发货人包赔收货人一切损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帮助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传真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但是根据你们的约定如果对方认可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还要看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或是说明计算损失的办法.电话咨询89622623\13621304895田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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