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行可以主张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发生“混同”,所以债权债务消灭吗?
企业法人A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借出款后,法人因为被注销,银行将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发现A是该银行主要发起设立的,工商档案显示不出银行实际出资,这时B依据最高法《企业开办企业被撤销或歇业批复》的规定,即A视为没有成立,由发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起诉A,请问:
1、合同会因为企业法人没有实际成立而无效吗?
2、银行可以主张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发生“混同”,所以债权债务消灭吗?
贷款借出时,法人是存在的,所以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已转归B公司,所以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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