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此举合理吗,作为员工是否应该要求其再给予经济赔偿?
企业欲加给员工一个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罪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此举合理吗?
作为员工是否应该要求其再给予经济赔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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