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再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来告他,不知行不行?
我方(甲方)与买房方(乙方)去年达成一购房协议(当时这事只我母亲一人在),但因为该协议没有经得房产共有人和租房人的同意,所以到了交房时间仍未能交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问这种合同可以属于无效合同吗?我方与乙方协商好了要求退房。当天请了一个证人,我方退还了房款,乙方写了收条,毁了合同,待我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证件时,乙方改口要我方再交1万元才给房证。并称他交了契税,要我方把房子买回去。但事实上此房一直是租房人住着,钥匙也未交给乙方。请问我方退回此房还要再交一次契税吗?乙方这种做法我们想上诉,请问有百分之几的把握打赢这场官司?乙方这种行为我方应依据哪条法律告他?
我准备首先否认合同的有效性,然后再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来告他,不知行不行?
合同有效,但是你们已经就该合同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你方已经履行终止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以可以要求对方归还相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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