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合理,另外事隔这么久做出的认定书是否有效,有没有什么时限规定?
各位专家好: 今年1月20日晚我骑摩托带一人回家,中途因无油熄火刚好停在马路左侧,旁边有一家小维修店,正要下车时对面一辆摩托撞了上来,造成后面乘坐的人小腿骨折,交警还没来对面那人就逃逸了,对家酒后驾车且无驾证,刚开始交警说我没有责任,后来对方到找人,现在又说我要承担次要责任,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另外事隔这么久做出的认定书是否有效,有没有什么时限规定? 交警十四号还叫我到做笔录
位律师回复事故责任是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认定的,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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