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之间有没有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律上杜伟给我写的欠条又是如何定性的,请您给我详细的解答一下好吗?
我的雇员李刚与它公司的雇员杜伟系同学关系,去年杜伟以其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赊货价值10000元。我处于杜伟与我的雇员系同学关系所以比较信赖,就赊给了杜伟。杜伟亲笔写下了欠条,上面写其公司欠我公司10000元货款。落款写的是其公司的名和其本人的名。此后,经我多次催要,杜伟和其公司总以种种借口不予还款。无奈我现在想诉至法院。请问霍涛律师我是不是应该列杜伟与其公司为共同被告。他们之间有没有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律上杜伟给我写的欠条又是如何定性的?请您给我详细的解答一下好吗?谢谢!!!!
位律师回复表见代理不仅仅指没有代理权的情形。按照你的观点:“本案中的杜伟我认为当时肯定是经过杜伟公司的指派”,也应当由杜伟所属的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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