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违约金怎么界定,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降低补偿金数额?

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违约金怎么界定,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降低补偿金数额?,第1张

我与一家公司在2004年12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然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书面同通知)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违约金怎么界定?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降低补偿金数额?

位律师回复

如你所说用人单位不构成法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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