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基等费用已经帮我交了,现在公司要从补偿的费用里扣除,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在2005年的4月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但我还是一直在公司上班,单位也正常的帮我交纳各种福利(养老保险,住房公基等),但2005年12月的时候,因为我与老板争吵导致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公司是否要补发一个月的工资给我,公司是预发工资的,12月份的工资已拿(以上问题魏增明律师已经解答)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公司是12月底与我解除合同的,1月份的养老保险,住房公基等费用已经帮我交了,现在公司要从补偿的费用里扣除,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果有应当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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