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人资部在考勤规定中对“旷工”作出过规定“旷工1天扣底薪三天”,请问人资部的处罚是否合法?
近期我公司员工上班迟到较到,人资部因此在今年7月份对上班迟到的处罚进行了重新修改,并公布于众。上月有位员工迟到69分钟,人资部根据考勤的有关规定“迟到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以旷工半天论处”。扣除了12个小时工作日。但是员工不服此规定,只同意扣除4小时,意思是旷工半天就是4小时怎么会是12小时。但人资部在考勤规定中对“旷工”作出过规定“旷工1天扣底薪三天”。请问人资部的处罚是否合法?谢谢!
位律师回复人资部的规定如果是公司按民主程序制定又不违法,其效力会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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