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种做法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临汾市交通局下属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的一名待岗职工。向您咨询一个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原来我们在临分市交通局的霍侯一级公路管理局下属收费站工作,2001年霍侯公路产权变更霍侯一级公路管理局解散。随后我们的劳资关系被安排到交通句下属单位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当时给我们的条件是暂时待岗每月300元生活费并负责我们的三项保险。谁知到现在为止不但没有解决我们的岗位反而找借口要单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得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位律师回复可以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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