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竞买房款的行为是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998年4月,有11位自然人用集资建的房产估价出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因用房产抵押贷款到期未归还,最后由人民法院对抵押房产执行拍卖。
现有证据证明有7位股东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与执行法官、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恶意串通,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当地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现巳查明有7位股东参与了房屋竞拍,他们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还注明:用集资建房收款收据金额抵竞买的房款。收款收据金额为2.1一3.1万元。
请问:部分股东用巳投资入股前的集资建房收款收据,抵竞买房款的行为是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东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如果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侵占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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