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事务中,对“应当”与“禁止”应该如何区别处理、对待?
您好。
有几个法律问题向您请教,恳请不吝赐教。
1、关于“意向”的定义,法律是怎么界定的?有哪些法律条文?“意向”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区别对待?
2、在民法的范畴内,诉讼主体的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法律条文?能不能仅仅以亲属身份,参与与其无关的合同的诉讼纠纷的共同诉讼人?
3、应当如何理解法律条文中的“应当”与“禁止”的法律含义?在司法事务中,对“应当”与“禁止”应该如何区别处理、对待?
谢谢!
法律没有对单身的定义。我的理解是如果意向书对具体的标的,价金、质量、履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就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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