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法律角度来看,N先生怎样才能与家政小姐及孩子不再有关系?

2,从法律角度来看,N先生怎样才能与家政小姐及孩子不再有关系?,第1张

我的一位朋友(以下称N先生),是位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已婚。
N先生去年3月与一位在其住所从事家政工作的小姐形成情人关系。
在这位小姐之前,N先生与他的一位中文家教老师保持着关系。随着交往的加深,家政小姐逐渐越来越多控制N先生的行为,私藏N先生的存折,私配N先生的房门钥匙,不许N先生与其他女性交往。
去年10月,因N先生与另一位女性约会,家政小姐当晚在N先生住所用刀刺破自己肚子,以死相胁N先生。
家政小姐伤好后,提出要为N先生生孩子,否则去死。N先生担心家政小姐再次自残,造成不良影响,答应了家政小姐的要求。(10月份的事件没有让其他人知道)
今年年初,家政小姐向N先生出示了医院怀孕病历,预产期是9月20日。提出要N先生支付30万元。
由于担心自己的事情被公司知道,N先生答应了家政小姐的一切要求。
目前,N先生已支付30万元。

请问:1,这个孩子是否享有N先生的财产继承权?
2,从法律角度来看,N先生怎样才能与家政小姐及孩子不再有关系?

位律师回复

这孩子有继承权。从法律角度讲,N先生和孩子是一种自然的血亲关系,这种父子关系任何人都无法改变,法律无法取消这种关系。他和家政小姐的关系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是无效的,但是这种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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