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3月2日和山东省乐陵市育才技校签订电气焊技术学习合同,双方没签定任何劳动用工合同?

于2005年3月2日和山东省乐陵市育才技校签订电气焊技术学习合同,双方没签定任何劳动用工合同?,第1张

当事人刘伟,男,现年17岁,山东省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李达子村人,于2005年3月2日和山东省乐陵市育才技校签订电气焊技术学习合同,当事人于2005年5月11日有育才技校推荐去北京市汇鑫机械厂工作,双方没签定任何劳动用工合同,当事人于2005年7月11日白天工作了一天,晚上又连续加班(据厂领导说是工作急),于晚上凌晨1点左右由于劳累被车床压碎右手食指和中指的上半截,送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创伤烧伤抢救中心治疗,医院根据病人实际伤势于当晚进行截指处理(食指截去前端一节,中指沿食指水平处截去一节半),手术证明上不知谁代当事人签的字,包扎完毕返回厂里没进行住院治疗,只是例行每天的换药处理,其间费用有汇鑫机械厂承担。事发10天后,当事人父亲赶到事故地处理此事,双方在事故赔偿的金额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当事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厂领导同意一次性只给2万元赔偿金,以后当事人因此事故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该厂无关,厂领导拟定了一份处理协议,利用当事人家属对法律的无知在厂方没签字的情况下有当事人家属签字了结此事,但协议只有厂方留存,当事人一方没该协议的另一份(当时协议只起草了一份),当事人有其家属带回老家该事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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