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35年以后我就应当无条件搬出我的住房,如果35年后我继续在原住房居住,又该履行什么手续?

难道35年以后我就应当无条件搬出我的住房,如果35年后我继续在原住房居住,又该履行什么手续?,第1张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
我有一事咨询:我于2002年通过熟人介绍买了中国银行的一套住宅房,因为是熟人介绍,没有签定合同。到今年9月份我才拿到两证。可我发现土地使用证上有问题: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用途一栏“城镇结合住宅用地”,可是终止时间为“2040年4月26日”即土地使用权时间只有40年。按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时间应为70年,而我的房子却只有40年。我向当地国土局咨询,他们答复可能在给中国银行批土地时就只批了40年。当时购房时中国银行并没有向我说明。我要求中国银行解释,其工作人员以不清楚为由拒绝答复。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起诉中国银行?目前距离土地使用权时间到期只有35年,难道35年以后我就应当无条件搬出我的住房?如果35年后我继续在原住房居住,又该履行什么手续?
请各位大律师指点!!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如果中国银行没有告之你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具有欺诈嫌疑,建议请律师审查合同的效力以及银行的房地产经营资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经过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并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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