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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7.11进入某单位工作,2003.7.1起单位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订),2005.7.25单位由于产权改革对我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要求单位补缴1997.11——2003.7.1这6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一、问有否时效方面的规定,本人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二、问单位是否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年)?
2005.9.7
只要在解除合同六十日内申诉,一般应得支持,可要求六个月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额赔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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