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备案登记有效吗,如果无效,应如何操作才能保障我单位的权益呢?

这样的备案登记有效吗,如果无效,应如何操作才能保障我单位的权益呢?,第1张

我所在单位的一个营业门市(是1993年购买的)因要拆迁,因此与拆迁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明年五月底新商住楼竣工后,以相应位置的一间门市补偿给我的单位,并约定该份拆迁协议自双方到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
我所在单位与开发商,先是到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交协议正本交付给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但其领导收妥协议后,不同意出具相应的签章证明,以证明我单位已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后到土地局.地籍科的领导说由于现在还未拆迁,新商住楼也未建设,开发商也未申请土地证的办证事宜,所以无法受理这个协议的备案登记事宜,只是要我单位在明年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直接持该协议到土地部门申领土地证就行了.
上述这两种情况,好像未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自双方到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而且房产部门只留下协议,未出具证明,所谓无凭无据,一旦明年因产权产生纠纷,而房产与土地部门均推托责任的话,对我单位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请各位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这样的备案登记有效吗,如果无效,应如何操作才能保障我单位的权益呢?
盼复!谢谢!

位律师回复

我个人认为: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52条)就属于有效的合同。见于以上情况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当然要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建议:尽量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事,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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