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订金”,法律是否支持我方的诉讼,如何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由于订立买卖合同时,不慎将定金两个字写成了“订金”,买方(即我方)手中掌握着卖方收取我方“订金”的收条,此收条上有卖方公司的盖章,该收条是否可以作为卖方已收取我方定金的证据?现在由于卖方的原因合同并未履行,我方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订金”,法律是否支持我方的诉讼?如何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谢谢!
位律师回复
1、收条上有卖方公司的盖章,可以作为卖方已收“定金”的证据。
2、如果写的是“订金”,而且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双倍反还,那么要求双倍返还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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