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上海方起诉我方,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要求我方退还15万元订金,请问我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现上海方起诉我方,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要求我方退还15万元订金,请问我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第1张

我发要约给上海希望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付15万订金到我方帐户,上海方收到要约后即汇了15万元到我方帐户,汇款用途为货款,要约中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我方接到对方的汇款后即安排了生产,但后来由于上海方面对合同的数量等提出修改,双方最终未能订立书面的合同,现上海方起诉我方,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要求我方退还15万元订金。请问我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有何理由对其要求提出抗辩。

位律师回复


1、虽你方的第一次要约称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但上海方在接到此要约后将“货款”汇至你方帐户,此应视为对上述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修正的新要约;
2、你方在接到货款后即准备生产,应视为同意了对方提出的新要约:(一)无须书面合同,(二)15万元是货款,不是定金。
3、自你方安排生产之日起,应视为双方的合同以有效成立,合同的条款除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的上述情况外,其余内容应当是你方首次发出要约后未经修改的全部。
4、上海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你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在合同无法履行时要求对方赔偿给你方造成的损失。
5、本案不适用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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