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到期没有偿还,每月按千分之六点三的利率计息,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您好!
我叫李祯,1964年10月16日出生,系西飞工学院的教师.现在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下面的问题,请您指导我应如何处理: 2005年3月28日我孩子的父亲张建兴因病去世,我已与死者离婚,孩子由我监护.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无共同债务.现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偿还债务.起诉书中说:"死者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每月按千分之四点六五利率计息.如到期没有偿还,每月按千分之六点三的利率计息.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是否有共同债务,不以双方约定来决定。需要有证据支持。如果证明有共同债务,应该以共同财产返还。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