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他若去劳动局提起申诉,劳动部门会判公司给予补偿吗?
一物业管理公司,原本要解散,交给另一公司管理了。所有员工的保险合同到3月底到期。
但经过高层协商,后来该物业又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于是管理公司发通告说:凡合同期于3月底到期的员工公司将再与其续签一年的合同,请大家将发放的合同书签字后交人事部
在洽谈期间,物业部有一主管组织保安闹事,虽然本人未出现,但高层知道后想就他的合同到期不予续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不予续签是不用给予经济补偿的。人力资源经理此时却不敢做出决定,怕对方就公司出的通告,到劳动部门去告。
因为通告表示:所有三月底到期的员工将续签一年的合同,若针对他一人,这时做出这种决定欠妥当。
请问:
一、与其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二、他若去劳动局提起申诉,劳动部门会判公司给予补偿吗?
1、看双方原来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2、闹事闹到什么程度,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3、因你情况介绍得不细,但总的感觉是不可解除合同的。
4、他能不能得到补偿得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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