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破产工作组”的解决方案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破产工作组”?

3、对“破产工作组”的解决方案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破产工作组”?,第1张

各位律师:您们好!
    1994年桐城市建筑公司委托桐城市运输公司拆除24米高施工龙门架,因运输公司领导违反安全制度,派搬运工(他们没有经过高空作业的培训,更没有高空作业证)去高空作业,,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桐城五·九广场拆架重大安全事故”,我爸爸原是桐城市运输公司的正式搬运工,在这次事故中因公死亡了。
事故发生后,尸体火化了,几个月后公司出台的处理文件只给“一次性赔偿1408元”,我妈妈不服,连这1408元也没领,死者善后事宜一直没有解决,我妈妈年年找月月找,公司领导一拖在拖,十年过去了,现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尾声了,我家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请问:
1、请问我家应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2、1994年的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要求按皖政[2003]103号文件《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解决?
3、对“破产工作组”的解决方案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破产工作组”?

位律师回复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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