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视为续签了合同,这样若我辞职的话,还应该赔偿企业违约金吗?

我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视为续签了合同,这样若我辞职的话,还应该赔偿企业违约金吗?,第1张

我是2003年7月参加的工作,企业在04年2月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月31日合同到期,但企业一直未予我商定是否续签合同的事情,问:
1、《劳动法》规定,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但我的试用期都超过了6个月,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按正式工资标准补偿我的损失?
2、试用期未签订合同,企业是否应该给上保险?
3、合同马上到期了,可企业一直未交涉续签合同的问题,若企业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4、合同到期后,若企业还是未说明续签合同的问题,我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视为续签了合同,这样若我辞职的话,还应该赔偿企业违约金吗?

位律师回复


一、对于超过的5个月,可以要求企业按正式工资标准补偿损失;
二、试用期内,企业也应该给员工买社保;
三、合同期满后,如未就续签达成协议,则合同自动解除,不存在赔偿问题;
四、如合同到期后,员工没与企业签订合同又继续在企业工作,则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参照此前的合同处理辞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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