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劳务人员到国外为国外雇主工作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刘冲伟律师
国内企业欲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即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是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本文以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依据,将国内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及程序整理如下:
一、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这些材料能够证明: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法规依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四、安排劳务人员接受知识培训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五、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另外,需注意的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一定要签订二类合同:
一为: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为: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最后,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规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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