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掩新” 难遮逃税真相

“以旧掩新” 难遮逃税真相,第1张

作者:刘小丹 本报记者 陈军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针对涉案F铁制品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补缴增值税等税费17.39万元,处所偷逃税款50%罚款;追缴企业骗取留抵退税6.5万元,并处1倍罚款;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73.02万元用于弥补亏损。

F铁制品公司主要从事公路护栏板、立柱等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去年5月,F铁制品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11.22万元。邯郸市税务稽查部门在分析留抵退税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5月已进入停产状态,但企业的涉税信息存在不少疑点,于是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在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在停产后,曾于2021年集中处理销售了7台生产设备——(为铁制品镀锌防腐的设备)。但蹊跷的是,7台锌设备中,有3台以每吨约6000元价格销售给了M公司,另外4台锌锅则以每吨约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L公司。同样的镀锌设备,为何销售价格差距如此之大?其中是否有问题?

检查人员仔细查阅企业账簿。固定资产细分目录中记载的设备信息显示,该公司处理的7台锌锅中,3台锌锅在2020年3月前均已使用。而另外的 4台锌锅则并没有记载相关的使用时间。结合7台锌锅迥然不同的处理价格,检查人员认为,企业4台锌锅的处理活动十分蹊跷,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

于是,检查人员约谈了该企业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王某。王某称当时销售给L公司是废旧锌锅,因此价格比较低。至于账簿中没有记载4台设备的使用时间,可能是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及时登记。

检查人员认为,在处理锌锅设备的过程中,购销双方肯定会有真实的资金往来活动。如果F铁制品公司确实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那么一定会在资金往来的过程中留下异常痕迹。于是,检查人员对F铁制品公司、L公司对公账户,以及双方企业人员的个人账户流水信息进行了针对性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同期账簿信息和申报开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他们发现,在F铁制品公司向L公司销售4台锌锅期间,F铁制品公司高管周某的账户中,曾收到L公司经理高某一笔标注为设备款的80万元资金。收到这笔款项后不久,周某即将其中的23万元转入F铁制品公司账户,并以设备销售收入的名义进行申报,但其余的57万元,企业既未计入账簿,也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随后约谈F铁制品公司负责人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企业在处置锌锅设备时,对于57万元设备处理款未记账未申报的违法事实。第三稽查局依法补征税款,追缴了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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