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收筹划

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收筹划,第1张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务筹划。

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收筹划,文章图片1,第2张

一、相关政策法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6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6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67号文件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股权原值的确认

根据67号文件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五、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

6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67号文件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6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6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6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七、税筹思路一:适用不征税政策

此方法的思路一般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资扩股即增加注册资本,能够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便于项目投资。增资扩股存在三种形式,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股东增加出资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三种增资方式可以混合使用)。采取要求新股东先高溢价增资,再将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使原个人股东回避掉高溢价的股权转让。

1、政策依据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风险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争议主要在于“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的确认,对于尚未完成股改的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极易被课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税筹思路二:降低计税依据

个人股东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依据。

1、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风险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无论是为了税务筹划还是代持股,其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依据往往会偏低。因此,根据67号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此外,如果股权转让定价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或其他规定的情形,且不符合政策调整、特定身份关系、内部转让或其他合理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税收秩序,避免不正当的股权转让行为对税收造成负面影响。

九、税筹思路三:持股平台核定征收

为了在上市审核期间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统一股权表决权和方便管理,一些公司选择搭建持股平台。一旦公司成功上市,持股平台可以帮助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和原来的个人股东进行税收筹划,以便在减持股权时最大化股票变现利益,并减少税负成本。这种做法旨在让公司股权管理更加高效,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1、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总结

对于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务筹划,虽然表面上看政策明确、思路清晰,但是每种节税思路均存在大量的风险,主要在于实际执行中存在政策理解不到位,适用错误,外加各地执法实践口径不一,极易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

因此还是建议聘请专业的团队去做专业的事情。同时注意主动自查税务风险,注重股权变动税务合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最有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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