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丨如何对抗职业打假人的「复议权」?

职业打假丨如何对抗职业打假人的「复议权」?,第1张

职业打假人如何将市场监督部门作为工具用以实现打假目的,之前的文章已经写过,这里不再赘述。其方法是通过向市监部门举报,不采用投诉形式是因为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会当作调解处理,职业打假人往往达不到自己的目的。

对于举报的处理方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规定市监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这里就延伸出一个问题,举报人(职业打假人)能否对处理结果进行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其实在网上有相关文章写明,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能行政复议。其实这个观点只讲对了一半,相关详细的阐述大家可见最高法的(2018)最高法行申3935号、(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等判决。

其实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举报人对于自己购买的物品进行举报;第二种是举报人举报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市监部门再去经营者所在场所进行查处。

对于第二种情况,举报人其实并不是利益相关人群,而在实践中因为举报人对上述两种情况没有区分清楚,往往是以第二种情况进行的举报,此时举报人对市监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具备行政复议的权利的。

因此,当经营者碰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而市监部门是对经营场所的现存物品,比如食品再作出一个认定,不管是否处罚,职业打假人(举报人)是无法进行行政复议的。

而职业打假人进行行政复议的目的无非是拉长程序,从而给行政人员压力,然后力求达到自己满意的目的。因此若经营者接到市监部门的处理结果通知后,之后又被叫过去谈话,亦或者市监部门人员又上门,此时经营者应主动问询是否举报人进行了行政复议?然后主动告知工作人员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

因为实践中基层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别,对此进行及时的沟通可以避免经营者增加额外的成本。

最后再说一件事,举报人进行举报后,往往要求跟随市监部门人员一同进行现场监督,原因无非是给市监部门压力,并且可能在现场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诱导,或者模糊事实,从而干扰办案。

对于经营者,是可以将举报人拒之门外的,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关于这个依据是市监总局的回复,可以以此阻止举报人进入现场。

以上两点供经营者在实践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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