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使用便携式X射线装置

【不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使用便携式X射线装置,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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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使用便携式X射线装置,图片,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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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湖南高瑞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BA0R14

法人代表:席柳江

住址: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加速器二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部分单位涉嫌违法使用便携式X射线装置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2〕55 号),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1年3月从赢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了奥林巴斯VE系列X射线荧光分析仪,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2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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