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88——“一物多卖”如何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先交付先得。
2、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都没有交付,则先付款的先得。
3、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合同在先的先得。
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作为判断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先交付的效力高于未交付的;先付款的效力高于未付款的,先签订合同的,效力高于后签合同的。
二、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如何处理呢?
特殊动产的“一物多卖”,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先交付的先得。
2、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交付的情况下,先办理登记的先得。
3、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合同在先的先得。
4、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个办理登记、一个实际交付,则还是以实际交付的先得。
即实际交付的优先,即使办理了登记,仍以实际交付优先,均未交付,以合同在先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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